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紧抓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保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圆满完成,现就规范第二次土地调查相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土地调查条例》,依法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国务院第518号令公布并施行的《土地调查条例》,明确了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经费保障、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以及成果公布和利用,为我们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要认真学习《土地调查条例》,并联系工作实际,依法、科学开展好第二次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确保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二、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科学做好招投标工作
河南省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土地调查办”)《关于加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调查办发[2008]13号)下发后,各地贯彻落实情况总的来讲是比较好的,但还有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存在一些问题:如招投标未经备案就擅自发标、招投标不规范等现象,不按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的调查内容发标等,直接影响到下步实施工作。希望各地认真执行第二次土地调查有关文件精神,抓好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同时在工作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严格招投标程序。要先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即按照《关于加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提前一周将《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招投标备案表》连同招标公告和招投标文件报省土地调查办审查备案,经同意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先发招标公告后备案者,一律不对实施的项目进行预检验收,其后果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二是科学确定评标标准。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要科学确定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权重,考虑到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要求均很高的系统工程,同时应注重竞标单位的业绩、技术实力和单位信誉。
三是认真选择评标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人员,同时,评标人员中精通土地调查业务的技术人员应占一半左右。
四是严把竞标者的资格。参加竞标的单位应为通过省土地调查办评审公示过的技术队伍。发布招标公告、竞标单位报名后,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文字形式向省土地调查办核定其中标情况和业绩情况。竞标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和参加第二次土地调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必须取得省土地调查办颁发的《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格证》。
五是择优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原则上应以本级政府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主,无政府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招标机构不予代理的,可从省土地调查办评审公示的招标代理队伍中择优选择。
三、抓紧完成技术培训,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师资和调查骨干由省级统一培训,参加调查的人员分别由各省辖市和公示的技术队伍单位培训,所有参加调查的人员由省土地调查办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格证》。各地和技术队伍要加强技术培训,保证参加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人员持证上岗,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四、积极努力,搞好经费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要求,各地要广开经费筹措渠道,多向政府汇报,多与财政沟通,争取经费足额按时到位。
各地要按照省土地调查办《关于印发第二次土地调查市级工作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的通知》(豫国土调查办发〔2007〕6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工作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的通知》(豫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要求,本着节约调查经费,同时又能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的原则,依据以上两个测算标准,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情况和工作量(特别要考虑权属调查的复杂性),科学拟定对外承包价格。
五、明确职责,认真搞好基本农田调查工作
基本农田调查就是依据本地区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依法调整的相关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块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面积。各地在开展基本农田调查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农田调查工作。
(一)规划、耕保、地籍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基本农田指标确定、调整等资料的收集、确认和提供。耕保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划定、补充(补划)等资料的收集和确认,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片)落实到保护块,核实保护块界线在图上和实地的一致,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地籍部门依据以上两部门审查确认的资料,负责数据采集与处理、检查与入库、套合与核对,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入库结果经县级政府批准和公示后,再完成图件编制和数据汇总。
(二)基本农田上图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前提下,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进行基本农田上图、入库。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块与所提供的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补划资料一致,基本农田划定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展上图工作。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保证基本农田入库与基本农田划定图件相一致。
(三)基本农田调查资料等成果入库,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公示和批准。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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